近日,金融監管總局制定發布《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不良資産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以來,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立足功能定位、聚焦主責主業,圍繞化解金融機構和實體企業風險等方面發揮專業特✅長,有效維護國民經濟的穩定運行。考慮到當前金融機構資産風險特征發生較大變化,爲與相關政策做好銜接,有序拓寬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資産收購範圍,助力金融機構盤活存量,金融監管總局制定發布該《辦法》。《辦法》出台是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引導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專注不良資産主業,提高收購、管理、處置專業能力,發揮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調節功能,爲新形勢下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辦法》共設8章70條,包括總則、不良資産收購、不良資産管理、不良資産處置、其他與✅不良資産相關業務、風險管理、監督管理、附則。《辦法》從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不良資産收購、管理、處置全流程入手,有序拓寬金融不良資産收購範圍,明確細化✅可收✅購的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産標准,並對盡職調查、處置定價、處置公告等關鍵環節進一步明確監管要求,同時規定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可開展圍繞不良資産相關的咨詢顧問、受托處置等輕資産業務,培育差異化核心競爭力,在發揮逆周期救助性功能,特別是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中發揮積極作用。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産結構發生較大變化,相應的風險分類監管制度也有所調整,爲做好與《商業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辦法》等相關政策的銜接,《辦法》有序拓寬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可收購的金融不良資産範圍,允許其收購金融機構所持有的重組資産、其他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産等,助力金融機構盤活存量,釋放更多信貸資✅源投入到國家政策方針重點支持領域。同時,爲引導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進一步支持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辦法》明確界定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産收購標准,鼓勵✅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切實發揮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調節功能作用。
《辦法》堅持以依法合規、公開透明爲前提,結合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近年來業務實踐經驗和不良資産市場要求,細化不良資産收購、管理、處置全流程的操作規範,明確盡職調查、處置定價、處置公告等關鍵環節的監管要求,引導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提高專業收購處置能力,兼顧資産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綜合平衡。同時,《辦法》還強調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構建權責明確、流程清晰、運行有效的審批決策機制,嚴格落實“評處分離”、“審處分離”等要求,切實防範道德風險。
五、《辦法》規定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可開展咨詢顧問等其他與不良資産相關業✅務的主要考慮是什麽?
當前,我國不良資産市場對咨詢顧問、受托處置等服✅務存在需求,爲充分發揮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在專業知識、人才隊伍、處置經驗等方面的比較競爭優勢,《辦法》規定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可結合自身資源禀賦,開展圍繞不良資産主業的咨詢顧問、受托處置等輕資産、高附加值業務,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助力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出清,提高化解處置金融風險的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