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6號——金融産品》(下稱《指引》)指出,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産品投資,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建立覆蓋底層資産的關聯交易控制機制,履行關聯交易審批及信息披露、報告等✅職責,防止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保險機構不得將金融産品作爲通道,變相突破監管規定,違規爲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提供融資。
《指引》所稱的金融産品,包括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集合資金信托、債轉股投資計劃,主要投資于非標准化資産的理財産品和組合類保險資産管理産品,以及資✅産支持計劃、未在證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資産支持專項計劃等金融監管總局認可的非標准化金融産品。
根據《指引》,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機構(以下統稱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産品投資,應當符合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資質條件,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産品投資,至少要關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合規風險及操作風險等。
對于不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規則豁免穿透條✅件的金融産品,保險機構要按照穿透原則識別金融産品的底層資産,把握金融産品的風險收益特征。
在職責分工方面,《指引》要求,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産品投資,要設置相應的部門或崗位,明確相關部門或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金融産品投資業務不相容部門或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同時還要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金融産品投資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確定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決策權限及批准權限。
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産品投資,要對擬投資的金融産品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也要關注金融産品管理人對于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是否完善,例如金融産品管理人或融資主體是否承諾不擅自改變資金投向、金融産品管理人是否就其符合關于勤勉盡職等監管要求進行承諾等。
在合同簽署與交易執行環節,保險機構要明確金融産品投資合同簽署流程,也應要求金融産品管理人對金融産品投資實行托管,並由其督促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嚴格履行托管職責。在進行資金劃撥前要確認所有劃款條件,經過審批複核後由托管行進行資金劃轉。
對于投後管理,《指引》指出,保險機構應建立以風險控制爲主導的投後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確投後管理部門或崗位,對每只金融産品指定專人管理。
(二)融資主✅體、擔保主體的重大股權變化、高級管理人員的重大變化、重大資産變動、重大違法違規及重律糾紛等情況;
(三)融資主體是否隨意變更資金用途,融資主體、擔保主體是否發生合同項下的重大違約或其他重大違約;
《指引》提出,保險機構要定期評估金融産品資産質量和風險狀況,適時調整金融産品投資策略,防範相關風險,還應當根據監管規定開展投後估值和壓力測試。
除此之外,保險機構還要建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應急處理機制包括風險情形、應急預案、工作目標、報告路線、操作流程、處理措施等。出現重大投資風險時,保險機構要啓動應急處理機制,根據審慎原則計提減值准備,真實反映資産價值。